我国正走在城市化进程的快车道上,而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,因法制的不健全,侵权纠纷不断。在发展城镇化及配套设施的过程中,无论是老百姓还是企业法人,“拆”成为了改变旧貌换新颜的的重要手段。在利益损害的主体之中,企业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上。在全国的拆迁征收中,湖北企业的境地备受瞩目。
一、企业相对于平常的家庭住户的征收拆迁来说,其所涉及的拆迁征收案件要复杂的多,可谓是天差地别。
首先,企业与家庭相比涉及的经济利益巨大,不单单是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就能解决的,对于企业来讲,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的损失很难通过金钱来衡量,这里面包广告潜在客户损失、违约损失、地上物设备损失以及时间资本支出等等;对于政府等征收拆迁主体来讲,同样不想支出这么巨大的天文数字的补偿来推动拆迁。因此导致拆迁企业与政府等拆迁主体的摩擦不断。
其次,拆迁是将企业拆“死”还是拆“活”的问题。企业拆迁涉及的拆迁利益主体复杂,这其中不仅包括企业本身,政府、开发商、职工还包括项目主体,也正是这种主体复杂性,企业如何在众多的利益中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?是否在拆迁之后继续经营?都在考验着企业的发展与决策。
最后,说到底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自身的利益能够最大化,每一个企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,这也决定了不同企业获得补偿金额及补偿事项是不同,有的企业是土地集中型企业,有的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,有的是设备技术集中型企业等等,不同的企业情况决定了拆迁企业的不同的办理方案。
二、湖北企业拆迁征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补偿问题
拆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,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,其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,国有土地上企业的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讲很多,例如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《土地公示办法》等,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拆迁适用《土地管理法》,当然由于篇幅问题在此只列举主要相关的诶荣,其他的法律过多,也同样决定着企业征收拆迁的成败例如公示、强拆、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就不一一叙述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,有这么几项的补偿最为常见:
1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。房屋的补偿是企业征收拆迁中地上物的一部分,在实践中经常按照评估的值来计算,一般情况下,在拆迁方的参与下,企业确实对评估公司的选择权利,而是评估成为一种空谈。
2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。这部分主要是一种搬迁中补偿,一般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计算。
3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这种补偿是专属于经营性主体的,同样也是在补偿中较大的一部分。
以上的补偿无论是在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还是《湖北省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都是用了简单的几句来进行描述,企业拆迁岂止是上面的几句就能概括的?经过我们办理的案件,企业拆迁补偿应分为以下几种:
1、土地的补偿
土地无论是直接划拨还是租赁,其本身的价值是巨大的,在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,土地是众多资产中保值利益最大的,全国范围内也在刷新着“地王”的记录,一般情况是按照剩余租赁期限来计算,在地区范围内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,这也是政府甚是纠结的地方。
2、地上物的补偿
这部分涉及范围很大,凡是土地上的一切事物都应获得补偿,我们讲这部分是“重置成新”的标准来计算。我们这里重点讲一项补偿,就是设备的补偿,在拆迁中,设备的损失很大不可能通过搬迁解决,例如精密设备,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,印刷设备很多来源于日本,搬动的化都可能造成今后的生产不精确,例如环保材料,一个设备是一个整体,拆就意味着全部报废,如果这其中有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是知识产权,拆迁就不能只按照一般的设备来计算了。这在企业中补偿比重同样很大。
3、停产停业损失
我们称之为“双停损失”,这种损失主要是针对有经营性的经济主体来进行规定的,虽然是根据地方经济来进行确定,但是这种损失却被拆迁征收方给有意的歪曲,这项损失补偿确实界定的十分低。
4、搬迁,安置费用
这部分很多是鼓励性的,具体的办法根据当地政府及实际的情况而定,在争取的过程中,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,有按照北京大城市的搬迁安置来算的,或是同等经济发展地区来比对,但是,按照当地的征补公告来算的很多。
5、其他损失
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补偿,由于律所律师的办案方式以及业务水平的不同,这项范围也是各异,再此,只透露一部分损失,例如,广告费,客户流失、违约损失、工商办证费用等等。
三、按照征收拆迁方的进度来看,其是不愿意将此种利益出让给被拆迁方的,在实际的情况中截留补偿的情况也不在少数,再此不在叙述拆迁流程,千篇一律,重要的是拆迁的细节过程。
1、拆迁的问题的根源是在于利益的取得,拆迁方在没有进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征收拆迁,例如没有进行公告、没有告知被拆迁方等等具体情况。
2、无论是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》还是武汉市拟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,此两种法律都存在一个问题,虽然都规定了以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,却在确定评估机构的时候含糊其辞。
3、前置程序的缺失。由于工期的问题很多都是没有前置程序的,作为企业的高管又找不准何为有用的切入点。
四、拆迁需要专业性、全局性、前瞻性根据我所实践中,我们也总结一些心得,为公司企业主体提供维权的新途径。
1、由于企业在经营范围上各有不同,例如我们前面所讲,其维权的侧重点各异,因此,我们会根据不同的企业为企业制定不同的方案,这也是我们的优势之一。
2、召开模拟法庭或是研讨会。基于我所的团队化办案模式,保证案件办理的最优办案思路,依托北京昌运拆迁律师,我们创建此种模式,全面向当事人公开,让企业主管成为真正的知情者。
3、紧紧围绕拆迁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,例如诉讼、谈判、调解等,在结合行政法的同时,要让司法监督成为制约政府的一种利器,由此形成了行政、刑事、民事相结合的办案优势。
4、办案有分寸、有进展。案件掌握的是“火候”。什么时候谈、什么时候诉讼、什么时候申诉等,如何使企业在维护与当地政府的关系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,这都在考虑到一个团队的专业性。